#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口頭判詞: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過往五項控罪都是有條件釋放
拘捕時搜出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以及一樽載有鹽酸的玻璃樽
雖然並非汽油彈但法庭認為一定程度危險殺傷力
鹽酸會對皮膚眼睛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需要提供公眾適當保護,不認為輕度弱智可為減刑理由,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選擇。對於辯方提及九龍城鐳射筆管有案六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一樽鹽酸對他人健康安全威脅更大。考慮之後量刑12個月,認罪三分一扣減至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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