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1110屯門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1把剪刀等等(控罪1)及1個BAOFENG UV82對講機(控罪2)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交由法庭存檔,不會處理控罪,除非有此法庭或上訴庭的指示)

被告代表律師呈上11封由中學老師和家長撰寫的求情信及品格證明,顯示被告為人積極樂觀、遵守校規及樂於助人。

胡官指,被告當日全身由頭到腳均以黑色服飾打扮,亦有黑背囊、黑腰包。而身上3個水樽袋都裝有汽油彈,背包內的易燃物品及有機混合品亦可以製造更多汽油彈,可造成更嚴重破壞。

由此可見,被告的行為絕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有充份準備造成破壞。當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被告黑色的打份顯然是為了隱藏身份,而身上的3張八達通顯然是為了避開追查。雖然被告只有17歲,但以上案情顯示被告罪行的嚴重性。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心理報告。胡官強調,索取報告目的是讓法庭有更全面考慮,不代表法庭認為非監禁式刑罰就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胡官亦明言,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

‼️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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