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鄧少雄裁判官
#判刑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律師向被告確認並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

辯方沿用6月2日求情陳詞並沒有補充,即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裁判官評背景報告算是一份正面的報告。當中闡述到被告成長、家庭、與家人相處等範疇,亦提及到被告因讀書升班關係影響致性格上的改變。

判刑:
裁判官指第一項控罪罪行嚴重,故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但由於之前一直未有正式答辯直至上一堂才答辯認罪,會當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所以會扣足三分一刑期,即8個月(32星期)。裁判官引述案情,當日一行只有6人,而被告的一支汽油彈只打算用作燃燒雜物。

裁判官經過考慮,亦顧及到被告家庭情況,酌情扣減2星期,即最後判處監禁30星期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