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A1-4:暴動
(2)-(4)A1,A2-4:違反《禁蒙面法》
(5)A3: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2)-(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
(5)A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部份已申請或正申請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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