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曹(1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2樓行人天橋,腳踢及拉扯一名女子的行李箱,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有「和你shop」抗議水貨客,曹於2020年1月3日被捕;1月4日首次提堂,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1次,及禁足上水廣場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蘇文隆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部分
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
1. 現任老闆
2. 中學老師
3. 中學同學
其中提及:與朋友遇上其他人遇刧案,協助受害者追截匪徒,雖被咬傷,但仍能成功截停匪徒。(蘇文隆問有否證明?辯方得指示後,證明有落口供,如有需要,將來可呈上)
4. 信義會社工

辯方指出,當時情況是因為該女子的行李箱碾過被告的腳,故導致事情發生。

辯方提交案例:
1. 鄧得霞(音同) - 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定罪,罰款$3,000

2. 周諾恆 - 罰款$2,000-$3,000不等

押後至2020年7月1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法庭保留所有刑罰可能。辯方需提交追截匪徒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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