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30天水圍
#裁決



控罪:普通襲擊

控方案情: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輕鐵站,休班警X當時準備返工,見到男子甲噴字而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X用手機拍攝及報警,並跟隨他們。X在行人隧道外見有10名人士聚集,該兩名塗鴉男子及被告亦在其中,兩名男子不停用身體推撞X,X擋格後感到痛楚並叫救命,有熱心市民擋開他們並問X「需要什麼幫助」,並叫X離去。X後退,此時被告打開雨傘擋在X前面,隔在男子甲乙的前面,並用雨傘前端刺向X胸口,X感到心口痛。
X有5至10秒時間從雨傘的小隙看見被告的容貌及衣著,指出被告當日身穿啡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鞋襪,由於有人仍不停撞X,X最終離開,在數呎外繞圈觀察返回原地。被告等人其後離去,並與男子甲乙進入附近球場,X用身擋着其中一名塗鴉男,被告和另一人則行向另一出口。

X指自己一直跟隨被告一等人,留意到被告的衣著及雨傘與自己看到的印象一致,確認被告與手持雨傘的人為同一人,即使繞一圈視線亦從來沒有離開被告人,但被告訝異自己的影片無故消失

辯方傳召DW1,確認辯方播放的影片與自己看到的一致,在主控盤問下,DW1承認主要拍攝X,非拍到被告一等人的行為,亦承認與被告認識5年,但並不熟絡

被告承認當天身穿啡色上衣,身穿黑色短褲及鞋襪

X的證供上有三個疑點:

1. 時序不一致
X於庭上作供指男甲男乙先向X推進,然後大嗌救命,再有熱心市民介入,被告再從混亂中使用雨傘襲擊X。
然而,在書面供詞上,被告企在X與男子甲乙中間,被告以雨傘撞向X,此時才有熱心市民介入,當X被問到為何有不一時,X表示一時忘記,認為時序並不重要。唯裁判官不同意,指時序牽涉整個襲擊過程,X觀看辯方片段後更改受襲時間,裁判官指細心觀看片段後,沒有看到雨傘衝前3至4呎的情況,亦看到衝向X的動作。
片段中出現「嘭」一聲,X供聲是被雨傘襲擊後產生的聲音,唯裁判官認為雨傘篤到並不會產生聲音,「嘭」一聲可以是手機振動的聲音,片段中亦未看見X有好痛的反應,裁判官認為X沒有如實告知案情

2. 對被告人的觀察
X表示一直注視被告一等人,但片段拍到X的視線多次離開被告

3. 片段被刪減
X看完片段後認為片段被刪減,辯方要求X指出有什麼地方被刪減,X表示唔識講,裁判官指拍攝片段聽到男子乙有對話,中間流暢而沒有出現奇怪之處,裁定片段真確無誤

由於本案是X與被告的一對一口供,X的口供尤其重要,裁判官指X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與片段不符,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X證供不可靠,向裁判官申請要求轉介控方跟進X,裁判官認為交由控方決定,不作任何命令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