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1519 開庭

D1 關(5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辯方提及片段,86頁的傷勢報告。辯方事務律師一度將無關案件的傷勢相片呈堂,辯方大律師對此致歉。控方確認D1傷勢,而警方不知悉縫針及手術等。控方稱D1當時對值日官投訴被警察毆打。裁判官強調因為有片段,大家睇片相信心裡都會明白,控方不同意辯方呈堂的傷勢報告。

1524 播片
裁判官提及控方及辯方立場,控方認為D1掙扎造成骨折,辯方認為是警員濫用武力。

1529 裁判官指辯方案情是警員從後箍頸,再將其撻落地。控方稱為隔開被告及張姓青年,裁判官質問摔低都是隔開?裁判官再強調自己從片中看到的情況,控方同意有摔低。裁判官稱看不到被告有任何掙扎下被警員摔低及控制。控方提及被告想逃離。裁判官指示再播片段及暫且相信摔低造成骨折是有可能性。

裁判官質問警員猛力摔低D1原因,控方一度未能回答。裁判官指示慢鏡重播,並要求控方解釋。控方指需要另一段片,才有較完整版本。控方從片中指出D1手臂並無撕裂,(註:全堂笑)。

1537 播第二段片
裁判官相信D1當刻為被控制,而在被控制後再次被右方警員向前摔低,亦指看不到被告有想逃離的跡象。裁判官重提控方始前從無指控D1想逃走,裁判官認為控方有責任於答辯時清楚交代案情所有必要細節,現在才指稱D1想逃離現場,是控方問題。裁判指控方前後案情矛盾,不能現時才指D1想逃離,控方表示同意及知道。

裁判官問控方是否仍堅持D1掙扎造成骨折,控方指交由裁判官判斷。裁判官重提被告被捕後隨即至醫院縫針及加釘等事實,控方同意。裁判官希望辯方作補充,辯方指D1「已經受到應得或超越應得的懲罰」。

1550 裁判官稱考慮辯方輕判要求,求情信內容,及得知案發經過。求情信內容稱過去三十多年來被告絕大多數時間是中港貨車司機,是用自己努力養家。求情信指自己因傷勢帶來苦楚,加上年紀大導致康復緩慢導致無收入,亦要繼續供車。被告說明自己後悔行為,一時情急衝入人群只想扶起跌低的青年。求情信指自己令八十多歲父母,家人擔心。

1552 裁判官宣判時指簡單而言,被告的確阻礙警員拘捕。因為是日影片,裁判官始知道案發實際經過。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路過,亦不認識跌低青年,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叫囂。被告只是有提及「唔好拉啲後生仔」,非有預謀,亦非因個人利益犯事。裁判官認為辯方提供的影片所示,如被告兩次被摔等,是控方答辯時案情完全沒有提及的,亦包括當時警方使用武力的程度。不爭的事實是,D1有衝向青年處。裁判官稱看到片段的事實為被告曾遭警員箍頸及摔低。裁判官認為被告手無吋鐵,警員當時大叫指被告為搶犯,裁判官認為此與事實不符,而事件中本身亦無警員受傷。

裁判官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被制伏後沒有做任何事情,被告右方警員突然無故箍頸及摔低被告,由於被告是左落地,相信是該行為造成骨折。裁判官重提被告傷勢影響工作,認為被告已為事件付出沉重代價。考慮被告認罪,55歲,及沒有刑事紀錄。因被告無預謀,無警員受傷,阻撓行為亦為輕微而短暫,考慮案件特殊背景及被告承受的代價。裁判認同被告已受到超出應得的刑罰,加上考慮身體上未能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罰款5000元

同時,裁判官要求辯方應索取法律意見,考慮警員是否有濫用暴力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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