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上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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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繼續,15:06開庭
辯方余超卓大律師結案陳詞,共29頁……唔會讀哂,概括如下:

1) 現場環境分析
2) 黑衣人是否被告?
3) 分析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4) 棍打黑衣人,從來無提
5) 不盡不實證言,俯拾即是
6) 被告庭上作供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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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是無間斷地連續播出,而且片段中曾出現6名黑衣人,難以證明被告在內。而且現場環境混亂,不只6名示威者,亦不只3名警員在場,道路四通八達亦有小路,控方證人很有可能讓黑衣人走甩

控方證人警長A作供時指出,當時被黑衣人用噴霧襲擊,但閉路電視片段證實,黑衣人只是走開,並無任何襲擊動作。反而見到警長A向黑衣人揮棍,與他作供初期聲稱無用棍,亦唔見有人用棍的說法有異

警長A對受襲經過,向法庭提供2個版本。在控方主問時警長A聲稱距離太近,見唔到被告的動作,面對面時感到刺痛。但在筆錄證人口供時,卻表示清楚見到被告動作。而這些矛盾並非旁枝未節,警長A對控罪關鍵,說法南轅北轍,希望法庭就PW1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警長A盤問初期否認用棍打人,聲稱用雙手攔截黑衣人。唯在播放閉路電視畫面後,才迫不得已承認曾舉棍,辯稱係反射動作。然而,當時在觸手可及的範圍,黑衣人無反抗下仍然用警棍。可見警長A對黑衣人充滿惡意及偏見,借意臆度證供

並無正式認人手續,警長A在庭上認人時,聲稱戴口罩的就是被告……而庭上的名各位公眾都戴上口罩。被告被捕時被㩒在地上,警長A根本無正面見過被告。顯示他認人時有偏見,屬於不公平確認

就PW2證供而言,事隔7個月,案情細節在法庭作供時離奇地浮現,比當初記錄的書面證人供詞更詳細。視線無離開被告,但又見唔到追捕被告的警長A有舉棍,可見他有所隱瞞,無講出全部事實

3位證人對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時間,拘捕過程,各有不同說法,難以確定他們拘捕的是否同一人。另外3位證人都有具備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卻從來無人拍下被捕人當時的狀態,無法證明當時是否真的有所謂的腰帶、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更可疑的是,被告在灣仔警署內2個小時亦無人進行拍攝,可謂「得個講字」。而控方測試亦無顯示涉案物品有被告指紋,警長A的外套亦無沾染胡椒噴霧的痕跡。

若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日被捕押上警車的人,則所有控罪都不能成立。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的可能性低,證供可信性高。作供時在主問下,毫無保留地清晰講述事發經過。在盤問下無動搖,控方亦無法證實有任何謊言,或指出有不盡不實之處,無法動搖其可信可靠性。而證供與醫療報告吻合,相較之下,警長A聲稱只打了被告膊頭2下,咁佢頭部傷勢係點得嚟?

最後,希望法庭對被告的口頭招認不給予任何比重,因為無清晰地指明「d野」所指就係證物。事後亦無補錄口供,PW2亦無書面記錄被告「招認」。

綜合各項證據證供,控方根本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要求撤銷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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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0年7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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