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先不處理第二控罪案情,待第一控罪審訊時再提出。控方有4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1名證人。押後至9月3-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警署報到由兩星期一次改為一個月一次,其他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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