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2 秦
D3 王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控罪三:襲警(D3)
控罪四: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D3)

控罪二案情: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於觀塘道近油站的行人隧道內,於牆前揮動手臂,懷疑於牆上油膠水,PW3 (一警員)見狀追截被告,至近燈柱K9468外將他拘捕。被告背囊中被搜出電筒、膠帶、單車鎖等物品,警戒下被告保持緘默。

控方同意D2 以簽保守行為處理,d3 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

裁判官命令D2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控罪。撤回控罪2,需繳付堂費1000元。

控方要求證物5-10 充公,辯方爭議證物5:即背包。裁判官經考慮後宣判證物6-10 充公。

D3代表律師指未有收到控方的未被使用資料的,即醫療報告及其他CCTV。裁判官指據案情所指該證人沒有求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預備該表格,惟控方是日未備有完整文件夾。辯方指「若果警方有回覆,今日毋須押後」。裁判官命令控方主動跟進警方回覆。

裁判官希望雙方善用押後時間,下庭需聽取答辯。

D3 案件押後至 11/8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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