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諸(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2) 管有仿製火器 (氣槍)
(12月10日於好運中心3樓190號舖外管有以上物品)

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但有記事冊內記錄的招認。辯方有2名證人,將爭議記事冊內的招認及對管有氣槍作合理辯解,並不是用作非法行為。

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改為一次
取消宵禁
其他條件不變。裁判官告誡被告以上條件只為方便各方,並不是鼓勵被告外出。

押後至9月14-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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