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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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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