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2/2]
PART 1 HERE|PART 2

控方盤問:

(一)就D2 的相關問題
控方用了約十五分鐘盤問D2 的內容,然而由於沒有紙本記錄作參考,此處不作詳細記錄。(直播員按:因為控方都係開庭收到證物,所以啲問題質素就...)
被告否認此錄音不完整,並指出Walkie Talkie 不可能持續有人說話。

精華對話(背景:被告於Walkie Talkie中只說了自己會到葵芳接送其他人)

控:你係咪無提過去葵盛東商場
被:我有講去葵芳
控:咁你係咪都係無講話去葵盛一帶
被:我有講話去葵芳
控:你話去葵芳唔係去葵盛喎
被:我去葵芳嘅意思係去葵芳一帶
控:咁你都係無講去葵盛喎
被:葵芳都係喺葵盛附近,所以我講葵芳都係講埋葵盛
控:所以你話去葵芳,不過你實際上係去緊葵盛?
被:係

(二)準時性的問題。
控方關注若被告於馬鞍山接載A後,再接載BCD會否趕不到下午二時的集會。被告認為不需要特別查詢A,他認為參與到和平遊行即可。

(三)風險問題

精華對話
控:你係咪知道你有機會車上有攻擊性武器
被:係,我明白要承擔風險,呢個係一個風險評估
控:點解你唔逐樣逐樣問有無呢樣攻擊性武器,例如有無爆炸品
被:如果要咁問係非常之浪費時間
控:佢哋答無你就信
被:我認為要相信佢哋,若果要再探究的話要諗佢嘅可行性,我見唔到佢嘅可行性。
控:如果佢話佢有帶攻擊性武器你會點
被:我會拒載
控:你會唔會期望他話冇帶攻擊性武器就真係無攻擊性武器喺佢嘅袋入面
被:我相信佢哋會俾真正嘅答案

(四)濫捕問題
控:點解你會叫佢哋上巴士
被:因為我驚佢哋會被濫捕
控:咁如果佢哋冇管有犯法嘅嘢喺身上面又點會有濫捕呢
被:我認為警方係會對青年人傾向用濫捕,就算有無犯法嘢,都會俾㩒住
控:但係如果同警方要濫捕就一定會濫捕㗎喎,咁佢哋孭唔孭袋有咩分別
(直播員按:控方講人話😮
被:所以我要做嘅係減低我嘅風險,因此我就作出呢個決定,我叫佢哋去搭53號巴士
控:所以你意思係,如果一位無攞嘢嘅年青人會被濫捕,咁如果有孭袋就更加會被警濫捕,所以你就叫四位乘客放低佢哋嘅袋喺車入面,咁就冇咁容易被濫捕
被:同意

(五)麻煩問題
控:點解你要將啲背囊擺入車箱
被:因為我覺得呢個係不能避免,我想防止自己惹上麻煩
控:咁你將嗰啲背包放到去車尾箱唔麻煩咩
被:我想降低自己被截停嘅風險,我唔介意車人哋麻煩,但係我介意被警察截停嘅麻煩,例如喺媒體報道警方有機會以各種理由,話要攞架車去檢查,所以我唔介意將啲背囊擺去車尾箱

(六)總結
控:因為你見到警車所以你馬上離開佢嘅視線範圍
被:不同意
控:你去到井財街係想避免同警方接觸
被:不同意
控:你知道車上有攻擊性武器
被:不同意
控:你打算用伸縮警棍做傷害他人嘅用途
被:不同意
控:你打算用激光筆做傷害他人嘅用途
被:不同意

(七)裁判官追問
背景:其中一件證物為戰術背心
官:你見唔見到邊個除咗件戰術背心
被:無留意
官:ABCD上車嗰陣時你見唔見到有冇人攞住其他嘢
被:無留意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管有相關物品,並意圖作非法用途。被告不知道有相關用品於他的車尾箱中,控方完全靠環境證供而已。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他認為被告看見了警察便害怕了,再逃離。然而這只是其中一個推論,並非唯一推論。
被告知道當日有合法遊行,在當時的情況,乘客上車,大家都是講心,不會有太多質疑。他會相信他的乘客不會攜帶違禁武器及他們的話。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當時沒有暴動,街道十分平靜。他管有P2不代表用作非法用途。P1則是攻擊性武器,然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將相關物品作非法用途。
控方指被告是運送物資,然而在六十件證物中只有兩件是違禁物品,這是不合理的。若真的要運送物資,也該運送更加多。聲音檔D2 證明了被告當日在義載。
因此控方不能證明被告行為沒有其他可能做其他用途,因此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被告該判無罪。

裁判官宣佈案件押後至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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