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裁決 #襲警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不爭議錄像顯示案發時候的情況,控辯雙方承認P1真實,被告不爭議PW1曾跌下、被告有接觸PW1

是否有襲擊意圖
因為位置問題,辯方指PW1 PW3與事實不符,唯法庭認為PW2視野清晰,在2至3米距離觀察,中間沒有阻隔,觀察到被告跑向PW1並用手從後推跌,PW3在被告事後大嗌「警察,停手」亦符合情節

PW1 向前跌沒能看見,防線以並列形式向前推進,他並不預期非警員插入防線,認為同事互相推撞反應當時情況,符合情理

法庭裁定PW1至3的證供清晰及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人供稱在文記車仔麵用餐後,因對現場示威情況感到八卦而上前觀察,不爭議的景象是現場有多翻廣播呼籲示威者離開,現場有示威者利用雜物堵路,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防線,被告在盤問底下亦承認聽到廣播,但沒有留意亦不清楚內容

被告是怎樣推跌PW1
被告說忘記了是否用手推跌PW1,而對於自己跳高雙腳離地的關鍵動作,被告人供稱沒有意識到,法庭認為被告人刻意迴避問題

被告是八卦還是參與示威
法庭認為被告的裝束與現場示威者無異,被告當時戴上頭盔,手戴勞工手套,現場錄像與被拘捕拍到被告身穿的裝束一致,被告被問及何時戴上,被告表示忘記了

法庭質疑被告為何吃飯要要戴上手套,保護自己的心態亦不合理,如果愛惜女朋友,又為何要去那裡吃飯

被告在現場從來沒有打算打電話了解女朋友情況,認為跑步比打電話快,唯法庭留意到被告人日常有與女朋友通話的習慣,而現場有障礙物及防線,充滿阻礙,被告的解釋令人疑惑

被告供稱奔跑過程中閃避不及撞倒PW1,錄像拍到被告人主動走入防線,並衝向他們,並非如被告供稱突然發現,被告的證供不攻自破,法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女朋友不在現場,指出車仔麵泊車位置,與被告證供相符,說在朋友通知才知被告被捕,證供明顯為配合被告

法庭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而女朋友是為了配合被告脫罪而作供,因此亦不接納被告及女朋友的證供

是否有意圖?
被告的路線顯示被告是有目的、意圖及意向

PW1當日只是穿著防暴衣服,沒有穿著戰術背心,錄像顯示被告在馬路右方急速奔跑,前方滿是警員,唯一可能是以PW1及其背脊為目標,目的是為了把PW1推倒並用身體壓住,被告的行為是蓄意的

案發時,PW1投入推進,PW2從後方觀察見到被告蓄意推PW1,因此判斷為襲警,而非提醒被告人小心,而PW3的觀察亦吻合PW2的供詞

被告受重重包圍並不可能襲警
被告以襲擊為目標,意圖破壞警方防線,逆向奔跑企圖逃離現場,竭盡步伐逃跑,被告亦承認自己有逃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幹,對於被告企圖逃跑的行為是否引證自己犯罪的證據,陪審團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① 是否有企圖逃離 ② 為什麼要逃離,需考慮是否有其他無辜理由,而法庭對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被告是有企圖逃離而且沒有其他無辜的理由

被告供稱認為警員無心聽取他的解釋,但被告人沒有嘗試解釋或道歉就妄下判斷,唯一的可能是被告認為自己年輕跑得快,被說穿了才逃脫

法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
*於工作上十分盡責
*案件中被告的傷勢
*訴訟帶來的壓力

判刑: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傷勢是自己逃跑所造成,而本案較嚴重的襲警罪檢控,加上被告是偷襲PW1,可幸的是受襲警員並沒有受傷。根據案例法庭必須保障執法人員,監禁是唯一的考慮,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監禁,看不見其他減刑因素

總刑期:3星期監禁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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