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答辯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10月31日在太子站外,大批市民聚集要求追究831警方太子站襲擊市民事件,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人群,並在旺角一帶截查市民。事隔多月,張在4月16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庭上辯方投訴張被警員打傷眼睛,拒絕張就醫,又威脅將汽油彈置於其背包內。

不認罪

辯方已收到修訂案情

共6名控方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3名控方證人
控方亦依賴被捕前未警誡下對答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辯方依賴控方未被使用材料中的錄影片段

預計1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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