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2/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控方已取得被告於高院保釋申請時的錄音及謄本,並和當日參考的兩個案例一併交到法庭。

裁判官指辯方郭大狀6月30日時求請時曾引述高等法院原訴庭嘅說話,當中講到
1. 高院原訴庭表示相關案件一般判處罰款
2. 監禁式判罰對被告「不合理」同「不合比例」係佢(指高院潘官) 嘅講法
3. 還押7天是不合理和不合比例的判罰
以上引述似乎並不準確。
裁判官指高院嘅講法係「本案可供參考的案情是被告在柴灣一天橋上管一把彈簧刀,控方沒任何口供依賴證實被告會點用該彈簧刀,因此在法律上難以支持判處監禁式刑罰,但本席並不是想左右裁判官判刑,只是基於今次的保釋申請,如果不給予被告保釋,可能對被告做成不公平。」
(直播員表示,我都唔包一字一句同香官所讀一樣)

控方提示裁判官7天還押不合比例的講法在馬雲祺案(辯方在高院保釋申請中提供的案件) 中有提到,裁判官卻指「沒有!」
控方最終同意香官講法,認為處理被告高院保釋申請的潘兆童法官並沒有講到。

辯方其後就裁判官的3個關注點逐一指出喺謄本中邊啲部分中提到,同時亦解釋當時庭上的討論為筆錄摘要,因此並不可能一字一句和潘官所講一樣,但當中並無扭曲潘官說話的意思及不實的地方。

辯方以被告已在7月初已就定罪上訴及提供案例支持停止覆核,但裁判官聽畢後堅持有權覆核。原因為裁判官6月30日首次判刑當日受辯方律師求請時不準確的引述所影誤導,因此需要重新判刑。

裁判官指出被告多份6月29日取得的報告(感化/教導所/更生中心) 至今不足一個月內容仍然有效。

辯方同意,但提示裁判官必需考慮被告曾在考試前還押7日,再在6月30日判處有條件釋放,已得到深刻教訓。案件由11月至今亦為被告一家帶來巨大壓力,在6月30日判處守行為,可惜7月初即被告考試期間再次收到覆核的通知,少不免影響到被告的考試準備。被告的懲教及感化報告皆指出被告在不知情下犯案。
最後,辯方重申立場,7天還押對被告已經足夠。
控方對判刑方面並無補充。


案件將押後至7月30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600 再次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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