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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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如果真的見到被告開水制,為何PW1作供時,無法講述水制的開關方法?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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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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