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18名手足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D1-4,7-14,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5) -下稱D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方想將兩案合拼以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各辯方律師將作反對陳詞。D4 D5 D8 因不關注合拼申請的結果而沒有出席,法庭已知悉。(上次提堂裁判官表明如果對合拼結果無所謂/無陳詞,今天可以不出席,只需提早通知法庭)

控方因準備合拼而修改控罪書和案情,裁判官要求控方指明哪案件的哪些控罪有修改,控方指需時整理,現正休庭。1105 再開庭。

就合併案件表達意向:
【中立】D1/6
【不反】D2/3/7/9/10/12/15-18
【反對】D11/13/14/19
【無所謂】D4/5/8

反對理由簡述:
【D11】(1)時間空間皆不清晰:控罪稱20:50開始出現相關行為,但21:40在某屋苑大堂拘捕D19;時距近50分鐘而網上公開片段未有確實時間地點可作根據
(2)現在並非合併兩案最佳時機
【D13/14】(1)控罪書內控罪不完善
(2)案件被告眾多,再加人會造成不良影響
【D19】(1)被告年紀輕,於少年庭審理最為恰當
(2)只有非法集結罪與另案有關連,其他控罪與另案完全無關

羅官批准控方合併案件申請,理據如下:
(1)當中顯示足夠基礎作出考慮是否同一事件
(2)控罪書均有提及各人所擔當的角色,縱使草擬控罪書有不完善地方
(3)無疑審訊時間會加長,但暫無基礎行使酌情權

保釋相關事宜:
D2/D10/D17更改警署報到獲批
D16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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