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裁決


陳(3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警總外,管有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和兩對沾有油漆污漬的手套。


🌟鑑於審訊過程簡短,故此裁決跟審訊詳情將一併發佈。🌟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辯方不傳召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2019年1102日1550 警方在軒尼詩道設立防線,警員12548拍攝三段片段 片段呈堂為證物P1
2.2019年11月2日1516 警員9031在軍器廠街截停被告,被告身穿的衣物呈堂為P2
3.警員9031搜身 搜出的物品包括兩罐噴漆、兩對手套、頭套、口罩等物品 呈堂為P3-23
4.警員14233拍攝片段,紀錄搜查被告的過程 片段呈堂為P4
5.警員7757拘捕被告
6.呈上相片冊,內有從被告身上搜出有關物品的30張相片、閉路電視截圖5張及P1的三張截圖 呈堂為P8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此份承認事實紀錄呈堂為 P9


傳召PW1 警員9031 邵良智

🌟控方主問🌟
現駐守南水警分區基地,2019年11月2日當值為南區?總防暴,身穿防暴裝。當天原在位於香港仔的警察學院戒備,大概1624時灣仔有堵路、破壞及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之後收到指示需要到告士打道戒備,其後再次收到指示需要到警總外面的軍器廠街設立防線。
1655在駱克道近電訊大廈停車場入口外發現被告。看到被告向著警員方向走,眼神迴避,有表示當時路面寬達兩米多,但被告故意貼近牆壁行走,避開警員。PW1見狀便截停被告。搜身期間有其他警員在旁拍攝片段紀錄,警員搜查被告後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案發當天在灣仔區的遊行是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辯方詢問其消息來源。PW1表示從新聞得知。辯方要求PW1解釋何謂眼神迴避,PW1指出被告當時避開與警員的眼神接觸。PW1表示當時行人路寬達兩米多,市民是可以任意選擇行走的位置。


🎞控方播放P1🎞

片段一是為檔案MTS00000
從2019年11月2日160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02分23秒時看到遠處的群眾從分域街與軒尼斯道交界跑出,再轉入軒尼斯道向東跑,其後街口再有防暴警察走出。

片段二是為檔案MTS00001
從2019年11月2日1610由警員12548開始拍攝 (片中未見有特別情況,故直播員未有紀錄片中內容)

片段三是為檔案MTS00002
從2019年11月2日1631由警員12548拍攝。位於軒尼詩道的群眾向西(警員防線方向)推進,警員發射催淚彈。在分域街及軒尼詩道交界再有群眾向南跑。之後修頓球場對出發射催淚彈,群眾在盧押道及軒尼詩道交界跑向海旁方向 。

🎞控方播放P7🎞
1700時警員把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放在地上檢查及紀錄。被告欲使用電話,警員制止並要求其交出電話,被告拒絕。有警員上前搶走電話,被告掙扎並與一眾警員拉扯。最後,被告被制服,並蹲在地上,左手被一位警員拉著。搜查完畢後,警員拘捕被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傳召證人

🌟辯方陳詞🌟
P1的三段片段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亦未能顯示其聚集中涉及使用噴漆的刑事毀壞,控方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是由軒尼詩道前往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指出模板上有resist和雨傘的圖案,大小跟A4紙差不多大。辯方表示市民可以用噴漆、模板及手套製作宣傳物品,可以噴在衣服、車的外殼,甚至屬於自己的物業上面。除非裁判官裁定上述物品只能用於損壞他人財產,否則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管有這些物品只是意圖毀壞他人的財產。


🌟裁決🌟
大部分證供不受爭議。P1未能顯示被告有參與聚集/堵路的行為,亦顯示不了軒尼詩道的聚集中有人做出用噴漆損壞財產的情況或有進一步/其他破壞行為出現。
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從軒尼詩道前往被截查的地點,更證明不了被告有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涉案物品可以有其他用途,例如製作宣傳物品等,而這些宣傳物品常常都會在示威現場中出現。單憑現有證據,亦證明不了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就是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鑑於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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