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深水埗
#提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現金作擔保金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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