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李(2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認罪。

同意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3粒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6粒已使用催淚彈彈頭 ,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警誡下承認在附近收集彈殼只為記錄當日發射了多少催淚彈。翌日凌晨警方持搜查令搜查被告居所,沒發現可作證據的物品。涉案彈殼經檢驗後證實沒有炸藥殘留。

辯方求情指被告警誡下已說明收集彈殼只為記錄,並不是作傷人或非法用途,警方亦證實那些彈藥已用完,數量也不多。被告沒有案底,收集彈殼時不知道會犯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對法律無知下犯案,亦是正直青年,以罰款形式處理。

裁判官問,如不能以罰款形式處理?辯方指法庭可考慮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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