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答辯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2)D3: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即一個扳手)
(4)D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即一支鐵筆)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D2: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答辯
D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4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不認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認罪❗️❗️

D5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6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不認罪
危害他人安全—不認罪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不認罪

擔保條件更改申請:
D1 撤銷宵禁令
申請批准

D5-D7以原條件保釋

D2-D4 還押等侯判刑❗️

D1,D5-D7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D2-D4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判刑,期間索取各種報告

詳情後補,手足請送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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