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審訊


深夜補充,非即時~~~


梁 (25)


控罪: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盤問控方證人🌟


控方將呈上5份文件(連同承認事實)及三組相片作呈堂證物,傳召兩名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未能一一盡錄,請見諒)
1. 2019年9月30日0558 警員2545、警員14310及警員14233到達被告住址,展示搜查令要求搜屋
2. 三位警員拍門時由被告父親應門
3. 當時屋內有被告、其家人及其女友
4. 0627時 警員14310向被告展示搜查令
5. 0628 - 0821時三位警員在被告住址進行搜查工作
6. 警員14310規畫單位草圖,呈堂為證物P42
7. 警員14233負責檢取證物,在被告的房間內搜出證物P1-P41,其中包括5部手提電話、鋼棒、指節套、丫叉等物品
8. 警員14310用相機為上述物品拍照,相簿呈堂為P53-P54
9. 同日2116警員14310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其後把片段燒錄至光碟,光碟呈堂為P47,其謄本則為P47A
10. 會面時警員沒有對被告作出不當行為如威迫利誘等
11. 2019年10月3日 警員2545把重力操作鋼棒(P1)送去化驗所檢測,其後證實其為違禁武器
12. 同日警員14310把P2(指節套) 送往警務處槍械化驗科化驗,其後證實其為違禁武器
13. 2020年3月20日為涉案三部對講機作檢測,其後證實其為有效運行的無線電通訊器具
14. 以上證物從撿取到呈堂期間未曾被非法干擾或使用

辯方表示對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有爭議,將於稍後有陳詞

🌟PW1 警員14310 梁寶玲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現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9月30日當值,0405時收到指示要去荃灣梨木樹邨搜查單位。
PW1表示到達單位後就前往被告的房間,拍門後被告應門,當時其女友在床上睡覺。PW1表明身分及來意後被告開門,態度合作。搜出物品後,PW1其後為房間及證物拍照。

控方呈上一組圖(P24)予證人進行主問,鑑於公眾未能查閱圖片內容,直播員未有摘錄箇中內容,抱歉。


🌟辯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0558進入單位的時候,被告和其女友正在睡覺。當時由被告父親應門,不記得被告的母親及姊姊是否也在睡覺。辯方指出警員進入屋後前往被告房間,當時被告的房門沒有閉上,其後警員自行進入被告房間並拍醒被告。PW1不同意,並表示不記得當時房門有沒有上鎖。PW1同意單位內放了很多雜物且混亂。辯方向PW1展示照片,指出被告房間的衣櫃裡面有女裝,PW1表示沒有印象。PW1表示不確定當天在單位內搜出的物品是否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PW1表示搜查被告房間的時候沒印象有發現女性物品如飾品、衣服等。


🌟PW2 警員14233 曾家宏(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10月加入警隊。2019年9月30日0558到達被告住址,搜查工作完畢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盤問🌟
到達被告住址的時候,屋內除了被告父親之外其他人都在睡覺。表示被告的房門沒有關上,是可以直接進去的。當天重點搜查的目標是被告的房間,搜查過程接近兩個小時,花了很多時間搜查被告房間裡面的衣櫃。辯方展示相片D1,相中拍有公仔、女裝圍巾、女裝上衣等物品。PW2表示沒印象有搜出類似的物品,亦表示搜查期間只專注在衣櫃裡面,沒有特別留意衣櫃的頂部有否擺放物品等。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需於8月21日乎或之前提交結案陳詞,若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有相關陳詞,需於8月28日前提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9月2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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