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7屯門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27號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3個證人 + 4個參與證物鏈的證人。至於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到被專家檢驗之間;檢驗到呈堂之間是無爭議。

辯方:1名證人,及或呈上1段10分鐘的錄影片段。爭議點為陳姓專家其專業資格而就光束傷害眼睛的意見。

案件將於11月25到27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他:
控方決定申請4項命令:因為係特警隊成員;辯方將會反對並與8月24日會遞交辯方陳詞,而控方於8月30日或之前回覆。9月8日1430時可作有關辯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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