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清晨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 👈🏿PW1作供

此部分為辯方就著反對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控辯雙方盤問PW2,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就著反對警員16057及警員16479為被告撰寫的三份筆錄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

辯方反對三份會面紀錄呈堂。三份口供撰寫的時間分別為2019年10月1日1526-1556(警員16057撰寫)、2019年10月2日1402-1436和1440-1503(警員16479撰寫)。
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被帶到報案室時被警員用粗言穢語辱罵及威脅送其去新屋嶺,第一次錄口供前有被多名警員毆打、近距離向眼睛施放胡椒噴霧、電話被扔至地上等,警員16057在開始錄口供前更表示若被告不錄口供就不可以去醫院,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下錄口供,因此口供內容不準確。警員更是在錄口供後才向被告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又指口供紙上的內容都是警員16057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警員16479也是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的情況下向被告錄取口供,跟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可以快啲去醫院」。同樣地,警員16479在跟被告錄取兩份口供後才向其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辯方表示兩份口供紙上的內容同樣都是警員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辯方表示被告的三份口供都是在一個很害怕的情況下錄取的,被告有長期病患,被拘捕後其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就醫檢查,惟警方一再拖延。控方表示警方在2019年10月3日1335(即被告被拘捕後約48小時)把被告送院。裁判官質疑為何被告在錄口供之前沒有接受治療,惟控方只是回答「冇資料」,未能提供相關原因。


🌟PW2 警員10186 盧俊傑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1100在旺角警署開始當值,是為刑事調查隊第十隊。當日跟隊員在警署當值,負責警署防衛工作。1335時在報案室候命,當日身穿便裝。1335收到通知,太子站B1出口外有警長被襲擊,於是跟警員8432 及警員15521前往B1出口支援。
當時是出去B1出口外面,前面有防暴的同僚。警員10387 在自己前方不足半米。自己當時是跑出去的,連同其他警員大概十幾人左右。去到的時候看到有一個身形肥胖的人(被告),在被告右邊站了一名男子,這名男子跟被告相隔兩米左右。警員10387(PW1)沿著太子道西向彌敦道跑,PW1跟被告距離不夠半米的時候,自己看到被告向前踏了一步,踢PW1右邊小腿外側。當時PW1還在跑,PW1被踢之後馬上就停了下來。 PW1問被告為什麼踢他,PW2見狀停下,停下的目的是協助PW1。
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沒有照做,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叫被告不要離開。同日1340PW2以襲警的罪名宣布拘捕被告,被告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拘捕,被告有跪下。PW2和其他警員把被告按了在地上,面向地下,然後被告掙扎 ,PW2叫被告不要反抗,再用手扣反手鎖著被告的雙手、扶他站起來,在其他警員的陪同下帶了被告回去旺角警署。
回到警署後便跟值日官報告案情。之後有見到被告的左邊上唇、左手手肘有擦傷,被告再反映右邊小腿有腫痛,PW2向值日官回報之後去了處理文件工作。同日1407-1410警員15245協助PW2對被告進行第一級搜身,沒有特別可疑的發現。1410-1420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確認。有解釋通知書大概的內容給被告聽,被告看了通知書大概幾分鐘後PW2要求被告簽名。PW2表示警誡被告後沒有對其使用不當武力,亦沒有看到其被同僚打。被告簽收通知書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PW2之後把被告交給值日官。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4

🌟辯方盤問🌟
1330在報案室候命,當時報案室大概有十多個警員。1335收到通知B1出口有警長被襲擊。PW2表示消息是透過在其他警員的通訊機聽到的,有幾個警員的通訊機都有這個消息,是同一個消息。消息的內容大概是:「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有位警長被襲擊,要求支援」,沒有透露該警長的身分/編號。PW2收到訊息之後幾秒就衝了出去,衝出去的時候沒有看手錶,所以未能提供衝出去的時間。PW2表示衝出去警署的時候自己是中間的那批警員。
PW2表示跑到B1看到被告和他左右邊的兩個人,PW2先看到被告,因為被告身形肥胖。辯方詢問PW2看人是專看身形特別的人?PW2不認同,表示自己去到那個位置的時候一直都跑著,PW1在自己前面,距離不夠半米。其後PW2看到被告踏前半步,PW1跑經被告的時候他們相距大約半米。辯方問如果被告不踏前半步的話就踢不到PW1?PW2表示預計不到,並表示被告當時是用左腳踏前一步的。被告踏前之後是正面面向太子道西的,踏前之後被告是用右腳踢向PW1。 PW2表示PW1停下的時候是愛被告的正前方,距離被告少於半米。PW1被踢,PW1停下,轉身面向被告。辯方詢問PW1停下的時候需不需要向後走才找到被告?,PW2表示不需要,因為當時PW1就在被告的正前方停下。

🎞辯方播放D4 🎞

辯方質疑PW1不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堅持PW1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表示看不到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的時候有用警棍毆打他的背部,辯方質疑PW2距離被告那麼近怎麼會看不到。PW2表示看不到。PW2指出拘捕被告之前沒有警員跟其有身體接觸。

🎞辯方播放D5 🎞

PW2能夠指認自己。畫面顯示有很多警員包圍被告,PW2表示那個時候未宣布拘捕被告。裁判官質疑PW2早前提及宣布拘捕被告前沒有警員與其身體接觸的說法,PW2表示「可能記錯」。PW2表示拘捕被告前曾嘗試捉住被告,當時被告有嘗試走開、衝向自己的方向。畫面看到有9個警員包圍被告,裁判官詢問原因,PW2表示不知道,其後改口其後說應該是設立防線,方便 其他警員愛現場作出調查。
辯方表示畫面所見PW2起碼揮了10次警棍,質疑PW2在主問階段所表示「用警棍擊打了被告兩下」一說,質問PW2是否說謊,PW2否認。PW2承認自己揮了十下警棍,表示十下裡面只有兩下擊中被告。辯方質問其餘的幾下揮警棍PW2是玩著揮的?PW2表示當時想制服被告,但是有幾下打不中。辯方再次詢問PW2當時有沒有看見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期間用警棍毆打他,PW2表示當時專注力放了在被告身上,並沒有留意有其他同僚有打被告。辯方質疑既然PW2這麼專注,豈會留意不了被告有否被打。PW2不同意這個說法(直播員再次問號?.?)
PW2表示由支援PW1到把被告交給值日官期間專注力都在被告身上。辯方指出D4所見多名警員包圍被告、在制服被告期間使用警棍毆打被告;PW2稱一直專注在被告身上,卻看不見被告被打,辯方對此多次提出質疑。
D5顯示被告趴了在地上,PW2在其旁邊。辯方指出若然當時有人毆打被告的話PW2應該會看到。D5畫面所見,PW2的右手邊有一名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PW2表示看不到。裁判官要求再播放一次,並問PW2看不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揮了幾下,PW2仍然表示看不到。裁判官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並逐下逐下數出該警員揮動警棍的次數,PW2終表示畫面中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有揮動。裁判官再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PW2仍表示當時看不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
辯方質疑PW2在拘捕被告後沒有把立刻其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2於1335拘捕被告,但140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辯方表示從案發地點到旺角警署極其量是兩分鐘腳程,質疑當中的二十多分鐘做了什麼,PW2表示當時要等值日官回來,所以未能即時把被告交給值日官。
辯方指出:「PW2拘捕被告後不是即使把他交給值日官,而是親眼看著被告被其他警員辱罵、被恐嚇說要帶他去新屋嶺,當中有警員威脅被告認罪,又指被告的電話曾一度響起,有警員要求被告提供電話密碼,被告拒絕,於是有警員把電話摔到地上。之後PW2把被告帶至樓梯,被告被警員從後踢,滾了下樓梯,然後被幾個警員用警棍毆打,PW2也有份。被告坐起來之後,有警員用盾牌『挫』了被告的胸口數下,再被要求自己站起來。」這些發生之後,PW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PW2表示看不到為被告鎖上手扣之後有警員向被告近距離射胡椒噴霧,也看不到被告的身上有相關痕跡。
辯方指出PW2交給值日官之後,被告在其面前向另外一名警員要求洗眼,警員表示「好撚煩」,PW2表示沒見過。辯方指出被告有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有跟PW2說過自己受傷和要求驗傷、有試過在PW2面前向其他警員要求去醫院,PW2表示沒見過、看不到、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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