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作證完畢💖

辯方作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係MIP人士,做Pol153和錄口供要特別考慮,警察對MIP有識別機制,唔需要一定要見到證件。

案件嘅基礎係,被告母親證明被告一定有殘疾人士登記證在身,亦有兩份文件證明被告經母親提醒後,作證係有不同;第一份文件係簽收副本認收書,被告人不簽署;第二份文件係證物八,第二次會面紀錄,雖然控方不倚賴,但證明被告對該口供有所補充,內容為被告於拘捕現場有提出要求見律師。

辯方認為被告有合理基礎說服法庭,被告係MIP人士,在無「適合成年人」陪同下錄取口供係不合適,案件嘅起點係建基與不合適的情況之下,法庭應可以運用酌情權剔除所有口供。

案件押後至7/9 1600在屯門法院第八庭,聽取特別事項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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