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控方匯報,指本案牽涉的52位被告,一部分仍需待法援回覆,一部分代表律師仍需時間獲取其當事人指示,故控辯雙方請求押後提訊。

控方又回應上次法庭指示(即考慮審訊方向,是否分開審訊),表示控方已於7月10日向各被告人發信件,信中附有表格,要求被告肯定「同意事項」,並考慮就同意事項對案件作分割。然而,至今只收到14名律師代表的回覆,亦獲知部分被告需要多些時間考慮,故暫時未有分割基礎。

D3缺席聆訊,代表律師表示未能與他取得聯絡。
法庭應控方申請,對D3發出拘捕令,並批准代表律師終止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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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2/6/11/15/19/24/28/30/32/40/44/49/50/52否認控罪。
其餘被告今日無需答辯。

由於有代表律師臨時取消否認控罪,法官批評眾被告就答辯意向應考慮清楚,不可朝三暮四。在確認立場前,應取得詳細的法律意見,回答後即使獲得新的法律意見,亦不宜再作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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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8月10日去信法庭,信中提出4個合併組別提議
A 有實際證據顯示其作出某些行動的被告
B 有錄影片段顯示其在暴動現場的被告
C 除暴動外被加控其他控罪的被告
D 有相同拘捕警員的被告

若循A、B方向,有22名被告可被合併,餘下30人。法官評論,A方向可以考慮;但B組別中的被告雖在現場卻不知行為,故應否將A、B兩組「放在一起審訊」,值得商榷。不同被告案件有不同爭議,應根據爭議性質分割審訊。

法官話鋒一轉,問控方既然其餘30名被告無錄影證實在場,檢控基礎在哪裡?控方回答,雖無錄像片段,但有其他證據。法官遂指,另一件案件(即湯杜夫婦案)牽涉類似的討論——對於不在現場的被告,控方有否檢控基礎?是否可以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而顯示被告參與暴動」?控方依賴什麼證據,請法庭推論被告是否有罪?
法官又指,若控方提議有被告共同犯罪,請控方提出共同犯罪原則。

D5/12/20/27代表律師向法庭指出,得知控方要將5小時的錄像、8小時的開源影片、17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播放,時長共31小時。他申請法庭指引控方,向被告提供一份列表,指出哪段片段的幾分幾秒是針對哪位被告。

法官駁回,認為就算控方不製作列表,辯方也可向控方問清楚,私下處理。「唔需要下下由法官指示,因為法官唔係主導,都唔會代表被告辯護」。又著主控官自己考慮是否適合製作列表。

D49代表律師就控方第一封信中的「同意事項」,提出觀察性意見,指第1、2、3、7、14同意事項用詞有所不妥、未能涵蓋所有狀況等,辯方部分事務律師或大律師有憂慮。(由於該信未有被讀出,不詳錄D49代表律師提出的爭議。)法官回應,控方問卷未盡細緻,希望控方更新問卷,以便利法庭審訊。

D49代表律師又提出2個建議:希望下次聆訊,眾被告親口答辯,以確保本案有明顯推進;希望聆訊當天,法庭明確提供審訊日期,作為一「指標性決定」,供代表律師判斷自己可否繼續代表被告。法官同意上述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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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條件更改申請:D1/2/4-6/8/11/12/14-21/23-27/29-31/33/34/37/39/40/42/44-46/48/50-52。
主要申請為:從每星期報到1次,改為每2星期報到1次;更改報到地點;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今日報到。
🟢擔保條件更改申請全部獲批🟢

D1/11/19代表律師指出,既然大部分被告申請都獲批,不如批准所有被告可將1星期1次的報到,改為2星期1次。法官對這做法有微言;但考慮到疫情,先問「有冇被告想維持1個星期1次報到」(庭外旁聽人士大笑),
🟢後批准所有被告減少報到次數🟢

本案押後至10月2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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