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沙田 #提堂

麥(20) *為本案第2被告。本案第1被告裁決可於本台相同標籤內查看。

控罪: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詳情:於2019年10月26日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持有1罐噴漆、1把把手、1把鎅刀、1把剪刀及2個打火機。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證人於案發當天接報指有人塗鴉,後發現有黑色字被噴於瀝源橋、有海報被貼於相同位置,大概10人聚集在該處。證人後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發現D1及D2形跡可疑,截查2人後,從D2身上搜出3支雷射筆及涉案工具。

🟥法庭就控罪(4)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被告5歲時來港,與家人相依為命,素來孝順。自小體弱,但為省錢,常忍不看病。她有志服務老人,常參與老人院義工服務;更報讀科技學院專科護理課程,雖成績不算出眾,但足證其本性善良。被告立志成為護理,然判刑後,已不可能獲聘任政府護理工作,換言之已受到相應懲罰。雖如此,辯方指出被告仍希望服務老人,打算報讀另一護理工課程,冀法庭讓被告繼續學業。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其母親及班主任所撰求情信。被告信中,承諾不再犯錯;而其母表示,即使共被告政見不同,仍非常愛惜女兒,願和她繼續相互扶持。

在案情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有人塗鴉時被告不在現場,而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涉案噴漆未開封,被告有塗鴉表達政見念頭,但瀝源橋塗鴉並非被告所噴,被告行為也不涉及縱火傷人。念及被告初犯、無刑事罪行記錄,又坦白承認控罪,懇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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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9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以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裁判官取消被告到警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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