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1/2]Part1
👤李(22) #0902葵涌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被告同意案情
不認罪
控方傳召5名警員證人

雙方承認事實(P5):
1. 無刑事定罪記錄
2. 警員20612於2019年9月2日在在葵芳興寧路截查被告,在他的背包(證物1)內搜出,士巴拿(證物2),行山杖(證物3),證物鏈沒有爭議
3. P4 證物照片册(共1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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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理據🛑
辯方反對警員20612聲稱於06:15在記事册記錄被告的口頭招認,07:45至08:45的補錄警誡供詞,及15:41的錄影會面呈堂。

因為現場沒有警誡被告,SGT2079?向被告誘導:「士巴拿是用作自衛係好少事,最多只會罰錢。」

一名警員你快d認咗佢,好快搞掂。當時被告不知正參與重組案情,亦不知可以不參與。

在警署內妨礙被告索取法律意見,一名警員對被告說:「班律師10個有9個都仆街嚟,尤其嗰d義務律師,收一大舊錢」

警員在警車恐嚇被告:「你一定要認自衛,唔係就告你串謀爆竊,好大鑊唔會保釋到,一定去荔枝角」

辯方反對現場口頭招認、錄影會面、警誡供詞呈堂。因被告在誘導及威嚇作供。

📌 辯方立場,涉案物品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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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盤問:

警員20612陳穎鋒,當時駐守新界南衝鋒隊,夜更當值坐巡邏車巡邏,連同警員13462,司機2079。05:34時收到電台命令示都新都會廣場處理一案件,在05:45時到達興方路M記。見被告和兩名男子,於是便裝警員13462落車觀察,其他人在車上等候指示。06:03沿興方路到興寧路外截停3人,包括被告。

在被告背囊搜出一堆物件,包括頭盔、護目鏡、被告被捕時穿著拖鞋。PW1問被告:「士巴拿攞嚟做咩?係邊到得嚟」。被告答士巴拿係朋友俾,當時被告指向另一被截查人士,表示士巴拿是用作自衛及守護附近連儂牆。在06:28宣佈拘捕及警誡,罪名是管有攻擊性武器。06:35上車到葵義路,被告到連儂牆確認位置,06:47離開。06:55返回葵涌警署,到報案室處理被捕人的文件工作。

07:25 至 07:28帶被告人見助理值日官,展示有關證物,匯報案情,期間被告在我身旁,要求換上波鞋,並無其他要求,無作出投訴。在葵涌警署2號接見室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向被告簡單解釋他的權利,只讀出標題,無逐字解釋,予被告自行閱讀,他大概閱讀了5分鐘,閱畢後並無要求及投訴。亦無要求見律師

之後補錄警誡……佢話跟足程序做,詳細唔講喇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辯方盤問:

警員20612陳穎鋒,2015年加入警隊,熟悉警員通例,並知道所有文件需要準確紀錄,如特別時間,以及與被告嘅重要接觸。

當時收到線報,指有三名男子係一間麥當勞內藏有士巴拿,行跡可疑,而線報內容沒有提及三名男子有將士巴拿攞過出黎。到現場後,佢負責拘捕D1,警員17391負責拘捕AP2(同場被捕男子),警員13462(便衣警員)負責拘捕AP3。拘捕時被捕人士平排一字排開,和警員相約一米距離,然後開始搜身,並從被告D1身上搜到一支士巴拿,符合線報內容,陳同意搜到士巴拿實屬可疑,陳向被告問「用來做咩」、「邊度得黎」,辯方認為既然覺得可疑,基於問題會影響被告權利,為何在問道問題前不進行警誡?陳表示知道。但直到20多分鐘後,正式宣布拘捕被告時,才做出首次警誡。辯方指,0603已經截停被告,0628先宣布拘捕,係0628先警戒?陳稱拘捕有警誡,但係係第二次,第一次警誡係於搜到士巴拿士。辯方指主問問個時點解無提到?陳指主問無提到。係記事冊上(臨時證物PG7),辯方盤問紀錄是否即時紀錄,陳同意。你稱男子第二次警誡後,再有說話啊,時間幾時?陳回應0628。辯方指紀錄冊上無紀錄,你自己記得?陳回應係。係主問提到,當時有無警誡?點警誡?陳稱有警誡但唔記得點警誡。一番澄清後,他改稱自己能背出警誡詞,因每次拘捕時會用到,只是當時誤會主控官要他一字一句覆述當時內容。依家俾警員睇紀錄簿0615時,你記唔記得?佢稱記得,但後說又指唔記得。辯方指你無警誡所以唔記得。陳唔同意,並辯解原因係不能逐粒逐粒字背出。

辯方根據陳係庭上講法,0615警員你第一次警誡,然後再補充警誡供詞,然後問道「係邊到黎」、「用黎做咩」。被告回答「朋友俾嘅」、「守護附近連儂牆及保護自己」。但係警員證供從嘅沒有出現「保護自己」。D1第二次警誡後說保護連儂牆同守護自己,守護自己即自衛?陳同意。警誡一次被告答左,第二次被告答自衛。警誡完第一次,點解警誡第二次?會俾機會佢補充或澄清。辯方質問為何無寫拘捕時間?陳辯解話平時都無寫,係官慣常動作,而時間係用腦記,無紀錄。所以事實有拘捕,但無寫。陳同意。

陳認為保護自己唔係合理解釋,因為常人唔會攞住士巴拿係街上,亦表示係自己判斷的,認為因為職業不符。辯方質問現場有問?有。點解唔紀錄落黎?因為唔係案中重要資訊。於是辯方指出職業會令藏有士巴拿成為合理辯解。陳指攞士巴拿守護連儂牆係無可能。總結第一次警誡下被告答案係保護自己。第二次警誡答案係自衛。

係2號見面室內,當時紀錄0745時,係2號接見室補錄。警員認同補錄係要一字一句先現場紀錄返曬。同意補錄中無寫兩次警誡,仲無寫「士巴拿邊到黎」,同埋自己有覆讀過。補錄警戒面無問過佢明唔明白警誡供詞。

警員指警署報案室嘅2號會面室,面積大約3*3米。當時總共兩位警員同時進行緊補錄。包括自己處理緊被告,以及警員17391處理緊AP2。當時唔知道對方補錄開始嘅時間,但知道自己開始嘅時間。期間否認警員13462曾經進入房間。佢唔同意AP2講嘅嘢會影響到D1。

係拘捕後車上,聽唔聽到2079對被告任說「我話自衛用途就自衛用途啦」、「士巴拿好小事嘅啫,罰完錢就無事」等說法,陳表示唔同意。就被告證供,陳知悉被告與AP2、3當日朝早相約係行人隧道,然後AP2交士巴拿予被告,用途是用作自衛。當時係先向被告查問有關士巴拿問題後,才問該入行程。陳表示以上內容都有係補錄紀錄低。

拘捕時,陳稱只會講有用嘅嘢紀錄囉記事簿內。當被捕人士被帶上車,佢並沒有告知佢地嘅目的地係邊。陳指當時帶緊被捕人士確認佢地所講嘅隧道作驗證。並指車上三名被捕人士(即D1、AP2、3),以及警員都無落過車(即警員2079、20612、13762、以及17391)。否認在場警務人員曾講過「你快啲認左去 我地快啲搞點啲嘢」。離開隧道位置後,車上人員就返警署補錄。

陳表示,被告係補錄時,佢地之前有傾過計。內容係基於案情所講。並指被告人無向佢查詢過應該唔應該搵律師。否認佢有講過「個班律師係班仆街黎,由其是個班義務律師,事後完左就收你一筆錢」個說法。陳表示知道職業背景可能有關案情。否認係傾談時,唔單止講職業背景,以及一朝早,有談及案情(即調查內容)嘅說法。

有關警員記事簿更換嘅部分飛得太快,詳細唔講喇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盤問:

警員6921 女警周倚玲(讀音),係20190902係當值葵涌CID第二組,並接手一單藏有攻擊性性武器左非法用途,其中處理嘅人士包括D1。係搜屋完成後返到葵涌警署,同日1450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8),上面有周同D1嘅簽名。當時講解通知書內容,有俾佢自己閱讀,閱讀後無提出要求,之後雙方簽名。

之後周係警署同被告係警署 0902 進行錄影會面,過程有錄音。係提出開始到完畢,周表示無對被告進行毆打、恐嚇或誘導被告作供。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辯方盤問:

係開錄影之前,有踢過屋。過程有警長51338、 警員11223、以及偵緝人員16306共四人。當時知道被告因咩事被捕,並稱:當日EU拘捕現場人士,然後拉左三名男子。被捕人士背景並唔清楚。當時只係得知D1有被控。

係全過程中(即往被告家途中),警長51338 揸車,周坐係前座左邊,被告坐後邊中間。期間無交談。車程大約二十幾分鐘,回程座位一樣。返去之後開始錄影會面,並派法羈留人士通知書予被告。

Part2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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