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辯方陳詞🌟
被告明白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犯法的,願意接受法庭裁決。社會服務令正面,指出被告為人孝順,將來打算再讀書。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這次是初犯,事後有悔意,願意做社會服務令;其身體已痊癒,醫生亦指出被告現時的身體狀況適合做社會服務令。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
法庭考慮到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認為此案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會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但考慮到被告早前曾發生意外受傷,是個別情況,被告現階段仍需覆診,療程未完全完成,身體仍康復之中。有見及此,法庭早前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認為報告建議的80-160社會服務令並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判處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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