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補回24/8審訊內容)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修改地點:由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修改為青山公路新墟段與井財街交界,辯方同意,修訂獲批

答辯方向:不認罪

辯方律師提出,因控罪是阻街,當中提到被告身上物品(如手套)對控罪無任何關係,亦對被告不利,建議在雙方承認事實中刪除

控方指由於被告當時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所以身上有手套等十分重要

裁判官質疑控方指「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是否有證據

無辯方證人

控方其中一項影片證據,指因正本光碟仍保留在另一宗案件的法庭案件,因此暫未能提供正本,裁判官及辯方不反對以未經修改的副本取代。

控方為PW1申請身份保護令、在屏障內作供、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

原因
1. 證人由2018年起,在特警隊駐守,特警隊成員身份需要保密
2. 申請可能影響公開性,但對社會安全、證人利益亦需考慮,證人的名字對公眾不重要,但匿名令可有效保障證人作為特警隊的身份
3. 申請對辯方沒有影響

控方提供的其中一份書面陳辭,當中不少部份被遮蓋,控方指因當中部份內容涉及特警隊工作細節和機密。辯方質疑如內容被遮擋可如何依賴作審訊,連文章內容都無辦法理解。裁判官亦質疑控方,當中內容有甚麼位置涉及機密,又質疑如辯方對特警隊工作沒有認知,而當中內容亦被遮蓋的話,則無法進行審訊

裁判官質疑控方不向辯方提供完整的文件內容,因為將影響辯方日後的法律行動部署。控方堅持當中內容涉及警隊機密和部署,特警隊日常會處理恐怖份子犯罪活動,必須身份保密。官則指如控方堅持不提供文件完整內容,公平起見,她將不會批准匿名令。

控方指因現時社會環境,有「老豆搵仔」Telegram 公開大量警員資料,所以必須對特警身份作出保密。

官質疑,如「放下社會環境因素」,是否特警隊就必須匿名作供,控方可否提供理由。

(控方呆左)

控方補充理由:
1. 特警需經過幾年密集訓練,投入大量資源培訓,因此其身份必須保密
2. 再強調,即使公眾知情權受影響,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亦十分重要
3. 引述兩宗案例,特警隊作供均批准匿名令

辯方關注:
1. 收到文件的部分內容被塗黑遮蓋
2. 控方提出的案例 TMCC/700011(補充 15歲手足屯門襲警案),當時葉啟亮裁判官批准匿名令只是因為辯方沒有反對申請,當時葉官亦反對以警隊培訓資源,凌駕公眾知情權
3. 另一宗控方提出案例,當時是因為特警隊證人正正負責該宗案件的監控工作,作供當日仍在執行職務,所以才會批准匿名作供
4. 因此匿名令批准與否,需謹慎考慮,不是特警隊就可以匿名作供
5. 又引述香港警察Youtube有一段影片,訪問特警隊,有十多萬view,但只是戴面罩,所以特警隊亦不至於完全不可以曝光,加上現時正值疫情,證人已經戴上口罩,已有效遮擋面容
6. 如控方認為飛虎隊身份是「咁重要」、「咁唔見得光」,建議控方不要用這些飛虎隊去參與「咁濕碎」的阻街案件聆訊

官考慮雙方論點,批准控方為PW1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1. 對公眾知情權沒有大影響
2. 辯方仍可看到證人表情,對辯方無不利
3. 考慮到證人作為飛虎隊的工作性質,以及證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PW1將以「警員X」為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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