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2

雙方承認事實 P1、控方證物 P2-P10

傳召 PW1 警員 X

20191007當日駐守PTU總部當值,任特別戰術小隊,就違法公眾活動作應變,當日於大興行動基地候命

2146時收到主管通知,去青山公路新墟段戒備,當日坐在便衣狗車NS4983,出動時負責觀察現場環境及指揮隊員調配。

2152時從屯門公路往荃灣方向左轉去杯渡路,當時杯渡路及青山公路交界,中線右線有膠水馬,相信有人堵路。

當時車從左邊線衝過杯渡路,再左轉入青山公路新墟段往虎地方向行駛,當時馬路兩旁沿途有雜物,有垃圾桶、鐵馬、膠水馬等,亦有零星幾個黑衫黑褲蒙面人士,沿馬路兩邊行,當時衣著同示威者一樣。

初時行車狀況正常,直到井財街社區會堂附近,發現交通有阻塞,於是留意前方情況,有綠色的士和九巴雙層巴士。相信巴士前面有其他車,但巴士太大,阻擋視線,睇唔到,巴士位置大約在鄉事會路與青山公路新墟段交界十字路交通燈附近。

發現巴士前面,兩邊各有十幾名黑衣蒙面人聚集,之後巴士前面車輛駛走,巴士向前駛,人群聚向巴士前面,「打量緊架車」,似是望向車廂內搵緊人或搵緊一啲野

1-2分鐘後見到人群其中一個黑衣人在巴士左前方,當時作出一個手號,作勢叫架車向前行,之後巴士向前行,然後人群向兩邊稍微散開。到綠色的士向前駛,人群再次聚向的士,其中一人手勢示意的士停下,PW1相信人群在做違法路障,於是通知隊員落車控制現場。

作出指示後,隊員落車跑向人群,當時X亦有落車,之後人群四散向不同方向跑,見到有幾人被制服,同時PW1原地作出戒備,其他隊員繼續追截,截到幾個人,最後大約10人被捕。

到現場前,沿途都有隨意擺放的零星雜物,如垃圾筒、卡板,但對路上其他車輛無明顯阻礙,如車輛靠路中心行駛,仍可行車。

控方盤問完畢
=======================
辯方盤問PW1

1. 剛才證供提到三個地點,杯渡路、杯渡路左轉向青山公路、青山公路與鄉事會路交界
2. 第二個路段指見到有阻塞,但案發當日口供紙無提及
3. 第三個路段見到有黑衣人做出手勢,是否因此而判斷人群在堵路?
4. 觀察到打量巴士和放行巴士,理應不是堵路?有甚麼基礎去相信人群在堵路?(PW1: 根據警方指引,一般情況下相信人群在堵路)
5. 辯方:觀察到有人示意的士停下,都應該不足以相信人群在堵路?
6. 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辯方指出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

官:杯渡路雜物阻塞情況比較嚴重?(PW1同意)

第二個路段唔算好大阻塞?(PW1同意)

官:辯方提到「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可否進一步解釋?
PW1: 當時人群聚向巴士在打量,車輛不能前進,相信他們在堵路

主控:為何巴士「兩旁有人打量」,就不能前進?
PW1: 因為巴士前方睇唔到,所以唔清楚

PW1 作供完畢
The Art of Tweeting: Crafting Engaging and Shareable Content on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