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定,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定,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績」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獲得批准。

休庭至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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