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斟酌傳票「留下 」的字眼,指留下三支防撞桿,並不等如拋下,是靜止的。辯方又指第一證人當時在迴旋處行駛時是在同一條行車線,因此沒證據顯示有兩條行車線受到阻礙。而且,當時除了第一證人外並沒其他車在迴旋處,並沒對該處造成阻礙。辯方引控方第三證人的作供,指他當時並沒有檢查單車徑上的防撞欄是否完整,所以無法解釋到鏡頭拍下的防撞欄是從哪裡撿取的。除外,事發時當車停下後,從鏡頭可見在迴旋處的幾段行車線都有不同車輪行駛,可見當時並沒有構成任何阻礙。

辯方完成最後陳詞。

裁判官指他一心只想處理裁決,不會忘記訟費的安排,叫辯方放心

休庭至1545 進行裁決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