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辛,王 (27-30)

控罪
D1-2
(1)刑事損壞,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的十字路口,損壞屬香港政府的交通燈。

‼️D1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5日05:45,控方第一證人李男在沙田文化博物館外等巴士,望見2名深色衫、深色褲、戴黑帽、黑口罩男子往自己走來,打開交通燈柱蓋,有火花飆出,遂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發現交通燈內電線被剪斷。

警員後於馬路上發現2名已更換衣服的被告,搜查背囊後發現D1背囊中有3對手套、1抽六角匙、4把剪鉗等物品。

📌期間休庭處理賠償問題

求情
D1今年28歲,現修讀建築相關課程,亦有做散工;現因要面對本案,被告只能從事送外賣工作。被告親手寫求情信,向法庭致歉,表示自己是衝動魯莽犯罪。被告當日上班,早上到大圍作裝修工程,同行者為工作夥伴;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現場有部分交通燈已失靈,被告因要吸煙而停車,對交通燈失靈感好奇,才拆開交通燈蓋看是否真能剪電線,錯手將其損壞。信中,他指自己「每日都在反省」,也希望能照顧有疾留醫的母親。

辯方呈上證件影印本,指D1畢業後輾轉考取不同證書,以便自己可繼續進行裝修工作。即便法庭沒有發出賠償令,為表悔意,D1仍願承擔交通燈維修金額30000元中的15000元。

今次犯案雖是損壞交通燈而非街燈,情節較嚴重,但案發時間是清晨,車流量少,實際上亦無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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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發出賠償令,D1需於14天內繳交15000元。
🧷溫官提到,將本案排於下午的原因,是「呢啲案件會有好多旁聽,唔想同朝早嘅人流擺埋一齊」。
溫官取消被告每星期3次的報到及宵禁令;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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