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訂,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訂,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積」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

裁判官最後裁定所有修改有效,原因是裁判官認為修訂是基於控辯雙方同意的不可推翻證據之上(即行車紀錄儀),裁判官認為根據控辯雙方已同意的證據上作出事實陳述的修訂不會影響檢控範圍,亦不認為會對被告不公。

新增修改:在第三修改中原來的「covering an area」改為「covering a part of an area of two lanes of roundabout」

同時,裁判官指出若控方及相關人士有細心留意,根本不難發現,其表現實在「強差人意」。唯法庭並非因公職人員疏忽職守而作出懲罰的機構。

因為傳召告發有修改,所以辯方傳召兩位來自控方的證人作供。

續審

辯方傳召證人警員9881,辯方開始盤問。辯方問證人當時是否駕車沿同一條行車線駛出迴旋處,證人答是。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當時行車線上並沒有任何物件阻礙證人行駛,證人不同意。裁判官回應:「你已經指出過㗎啦喎」控辯雙方都沒有複問

第一位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傳召探員10043。辯方問探員在2019年11月11日1645時是否在元洲仔段迴旋處附近撿取2條防撞欄,探員說是。辯方又問探員有沒有在行車線上面見到防撞欄,探員說沒有,但見到它們在迴旋處中間的花叢。探員指出當時沒有檢查過單車徑是否完整。控辯兩方都沒有複問。

審訊完畢。

最後陳詞

辯方斟酌傳票「留下 」的字眼,指留下三支防撞桿,並不等如拋下,是靜止的。辯方又指第一證人當時在迴旋處行駛時是在同一條行車線,因此沒證據顯示有兩條行車線受到阻礙。而且,當時除了第一證人外並沒其他車在迴旋處,並沒對該處造成阻礙。辯方引控方第三證人的作供,指他當時並沒有檢查單車徑上的防撞欄是否完整,所以無法解釋到鏡頭拍下的防撞欄是從哪裡撿取的。除外,事發時當車停下後,從鏡頭可見在迴旋處的幾段行車線都有不同車輛行駛,可見當時並沒有構成任何阻礙。

裁決

有關第二證人警員Y的證供,Y指當時他下車的目的是打算作出拘捕,後來改口至作出調查,經過裁判官看畢行車紀錄儀後聽到Y表明要拉此二人(第一和第二被告),因此Y必定不可能在初步調查後讓兩人離開。裁判官指,Y又出現自相矛盾,若被告要提高手臂過頭來襲警,行為十分不自然 。他聲稱被襲後的疼痛維持至警署,裁判官質疑為什麼當時Y不用襲警罪作出拘捕,又根據行車紀錄儀說當時Y警告旁觀者若觸碰他便會以襲警之罪拘捕,但為何忘記要以襲警罪拘捕被告。除此之外,當Y回到警署後向值日官匯報時對自己的傷勢隻字不提,不發言補充,卻於較後時間才跟第一被告說。裁判官基於以上原因,不相信Y有全力提供真相,所以不信納Y證供。

有關第一控罪:襲警,控方只能依賴Y的證供作證據,警員有受傷及傷勢報告,但這不能證明他是在事發時受傷。當時有關襲警的事只牽涉Y與被告的拉扯,因此既然舉證的證人(警員Y)的證供不可信,控方就沒辦法在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上證明被告襲警,所以裁定被告第一控罪:襲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表示自己沒有拋擲防撞欄,本席認為此處沒有合理的解釋。對於被告的人格證明,口供固然比較可信,但在沒有合理疑點下,在2019年11月11日上午6時半,2人均身穿黑色衣服。當時PW1正駕駛私家車至廣宏街,兩被告刻意拋擲防撞欄,其與私家車的距離只是4米。有一條跌在左邊,一條跌在右邊,在公眾地方佔據了2條行車線。兩被告拋擲的3條防撞欄,可能對馬路上的車輛和人造成危害。兩人沒有在任何合理理由作出以上的行為,之後一分多鐘後,兩人在附近出現,被PW1和警員Y拘捕。

❗️本席宣布,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被告是一個大學生,在今天父母和女朋友也出席了。被告是一名護理學系學生,將升讀大學3年班。爸爸有工作,媽媽在家,收入不多。家中不富裕,但被告有兼職工作,也會給一半的收入作家用。 可見被告有理想,顧家。(注:陳官質疑為何給家用代表有理想?律師表示因為家境不好被告仍努力讀書。)中學班主任梁老師表示,被告內向,在學校沒有任何違規的行為。一直有參與義工,是十分善良的人;大學同學表示被告隨和,有責任感,樂於助人。去年在大埔區的老人中心實習,也十分盡責,會主動詢問幫忙,可見有耐性和關愛長者。被告熱愛社會,品性純良,希望法庭能輕判。

辯方律師表示同類案件中,本案雖案情嚴重,但不是最嚴重。本案的3條防撞欄(膠棍)辯方雖然會構成傷害,但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有些案例路上有很大的物件擋路,影響行駛,而三支防撞桿反光,容易看得見,因此構成的阻礙亦相對比較低。
對於pw1的私家車,沒有意外發生。不論車,還是人,也沒有造成傷害,實屬不幸之大幸。
而被告只是初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此外,被告也打算申請去全民檢測工作,幫助香港。而9月大學開學,希望能繼續學習護理,將來服務香港。

陳官表示今天時間已晚,希望明天再作判刑,
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將本來的刑事案件擔保轉作傳票案的擔保)
控方表示證物p7,即2條防撞欄歸還予警署,其他證物則保留在法庭的檔案。

押後至8月2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判刑。

*關於訟費申請,因為超過了$5000。
根本《裁判官條例》,法庭只能批准控方支付辯方$5000的訟費,控辯雙方沒有異議。

(按:因花了一天時間處理案情,加上陳官的語速猶如rap般,如有聽漏請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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