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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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認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批准控方將證物3,5,6充公。

辯方求情:

被告是香港科技專上書院的學生,修讀日本及文化研究學系。他出身來單親家庭,曾任餐廳兼職幫補家計。今被告及時認罪,為法庭節省時間及表達悔意,案件亦已對被告造成充份阻嚇。被告、被告母親、上司及顧客撰寫的求情信可反映被告是孝順善良的人。

辯方指出本案情節並非嚴重,當時沒有任何騷亂,被告當時亦不知道的棍已注入水泥,亦幸好沒有因使用而犯下大錯,而且當時他與練舞隊友一齊,並沒有意圖使用該棍,因此本案只是單一事件。

辯方指出律政司拒絕與辯方商討控罪,理解法庭在本案判刑選擇十分有限,只能考慮判處被告監禁或勞教中心。在此情況下,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短期監禁處理本案,讓被告可以及早與家人重眾。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綠,他亦沒有使用武器傷人,該場合亦沒有任何示威。法庭以有內地生在中大揮刀的案件作例子,認為律政司在處理本案與該案的守則落差太大。法庭原打算判處被告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現時選擇有限下,認為監禁15天是合適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得到1/3刑罰扣減至監禁10天,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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