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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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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