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1、5修訂,6、7照舊,2、3、4撤銷

1)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圖損壞他人財產。

❗️❗️認罪❗️❗️

5)刑事毀壞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與其他人士一起,損壞警察車輛AM6786

❗️❗️認罪❗️❗️

6)非法集結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
❗️❗️認罪❗️❗️

7)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一個黑色口罩

❗️❗️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3日全城示威,有人於觀塘道路設障,破壞餐廳。警員和警車於觀塘巡邏,三警車觀塘道月和街對面,警員在車內。第二證人司機和第一證人在另一車上,見到觀塘道舊美沙酮診所,距離警車20-30米,四五十黑衣人聚集。行人路上有一堆磚頭,十多示威者向警車扔物品。被告深灰衣物包頭,黑色口罩,是其中一個向警車扔物品的人。警車後面被示威者用物品打中,很大聲砰一聲。第一證人落車沿觀塘道追截,PW1和2留意到5塊磚頭分散在車道。在觀塘行車道迴旋處100米外截停被告,背囊內有眼罩、手套、護膝、剪刀、五把陶瓷刀、一支雷射筆,警誡下保持緘默。

檢視雷射筆屬3B界別,30米內直接接觸可以造成視力受損。第二證人檢查車身,有0.5寸 x 2寸凹陷,維修費用為4300元。

🛑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罪2、3、4撤回。

🛑押後至9月23日1500,聽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等6項報告🛑

🛑期間需要還押🛑

4,5,15證物充公
1-3 6-14 16-18證物歸還被告
復還令:4300元(就破壞警車)賠償給香港警務處,經法庭出納處處理,下午四點前交。

———庭上細節如下———

求情:控罪詳情補充
現階段被告同意認罪的第一控罪,雷射筆不曾使用,在背囊找到;警車方面,同意賠償,還原對物件造成的損害;非法集結與刑事毀壞已經承認,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做挑撥性行為。

官: 不能忽視現場有人堵路破壞商店,對警車進行破壞,法庭要看其他環境氣氛而一併考慮,每一個在場的人都有機會影響案情。

一系列求情信:

案發時15歲,現在16歲。
本人求情信:為自己衝動魯莽行為感到後悔,對自己和身邊的人很大影響,行事前要考慮。

母親、姐姐和九名老師校長到庭支持並交求情信,指被告品學兼優,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感化令和社會服務報告,亦尊重法庭考慮其他判刑選擇而索取其他報告。初犯的年輕人,來自相對破碎的家庭,本性不壞,需要閣下的體恤。


官:
就四項控罪坦白認罪,我謹記犯案當時不足16歲,過去無任何刑事紀錄。面對四項控罪,非法集結非常嚴重,上級法院就非法集結已經給予指引,包括有無預謀、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等。上訴庭案件強調,即使初犯,如涉及暴力,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因控罪嚴重,即使年紀輕,法庭亦要給多一些比重作阻嚇。證據顯示你有破壞警車,現場有人堵路破壞商鋪等等。但校長老師來法庭支持,呈上證書和成績表,很多年操行拿A,相信求學時是個可以給校長教師正面印象的學生,以及媽媽姊姊求情信,會索取一系列報告,看哪個判刑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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