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6旺角

D1:李(17)
D2:李(17)
D3:李(20)
D4:陳(17)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D3:抗拒警務人員
(4)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支
(2)D2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對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3)D3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4)D2被控於同日在窩打老道後巷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BAOFENG UV-5RE
(5)D4被控於同日在染布房街近百布街,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

答辯相關:
(1)D1: 不認罪
(2)D2: 認罪
(3)D3: 不認罪
(4)D2: 認罪
(5)D4: 自簽保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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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證物16-27充公
沒有案底,案發時沒有工作。完成中三後投身社會,D2及母親因經濟環境因素而失業,父親現為唯一家庭經濟支柱。D2現重返校園,前日已開學。去年開始有社工跟進。D2認為當時自己思考不夠成熟,現已作出反思。也感慶幸有學校收佢,承諾會珍惜、努力讀書。D2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判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可藉以建立守法意識,為社會做多啲事情。

押後至9月25日判刑,期間保釋待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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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證物39-52充公
🎊撤回控罪,即控罪(5)🎊
以$1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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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之D1/3部份將於11月12日進行審前覆核,控方透露現時證人列表有11名證人。法庭指示須不少於於3天前呈交承認事實及聯合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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