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元朗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或可能只傳召一名街坊和負責拘捕得警員(但因為未簽65C,身份可能有爭議),無錄像片段需要呈堂。另外,已有草擬未簽署的同意案情。

辯方將呈上兩段共一分鐘,已經剪裁的錄像。或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5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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