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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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19)
求情
辯方指已收到3份報告,其中2份指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循規蹈矩,有許多改變」。感化報告最後一段提到被告不適合感化令,乃因被告已另尋求諸多輔導、醫療協助,不需由感化官提供額外幫助。辯方又指,被告對環境轉變敏感,不宜受封閉式懲處。
被告17年曾報讀課程,但因學費問題退修。被告本年再報名,校方表示是「最後機會」。代表律師道:「佢想重新開始,唔再做一個散工,甚至想做一個老師。」如他需入更新中心,生活安排會被打亂。
還押3星期間,被告親手撰寫1封求情信,展示自己有好好反省,想念家人。辯方希望,法庭在不影響學業、顧念其情緒的前提下,用社會服務令處理案件。
判刑
嚴官直指,被告需要接受院舍式輔導。被告第一次擔保時,未能察覺案件的嚴重性;嚴官覺得,被告態度有如「我唔覺得我需要接受感化,我要返學讀書,我冇時間做社會服務」。她質問,如果被告要保持生活方式不變,如何處理懲處問題?
嚴官認為,被告受扣押後方知案件嚴重,系因院舍式訓練,才能聚焦處理事件。「同我諗嘅一致,院舍式嘅訓練,先可以協助佢逐步融入社會……原先佢嘅生活係唔足嘅,先會有呢件事。」
至於被告學業安排可能受阻,嚴官指「只可以話,點解冇做到」。她質疑被告應一早做好所有安排、對學校交代;而自己在求情中所理解到的,是被告未處理好相關事宜,「所以唔知學校決定會係點」。
她重申,院舍式生活才最能幫助被告。如被告不能自己安排,「就要我幫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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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庭後,辯方指
協青舍可接納被告
,被告亦願意接受宿舍的宵禁和院舍規矩,以此求情讓被告不需入更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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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官決定
押後案件1星期
,期間被告
需辦好所有協青舍的入住手續
,持續接受社工開導。她
批准被告保釋
,解釋這是為了再給被告一次機會,並訓示被告:「你唔好令我失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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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9月1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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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被告保釋,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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