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一位控方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預計用一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930一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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