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
不認罪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
認罪
⭕️
控方表示會傳召一位控方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預計用一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930一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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