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3/2]
#0922大水坑

甘 (35)

控罪: 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大水坑港鐵站B出口外對出一道連儂牆,襲擊女子龍群

辯方上次特別事項陳詞:
關於警誡證詞呈堂性
甘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母親出庭作證指甘必定在銀包內帶有殘疾人士登記證及殘疾人士八達通,但負責拘捕及警誡的警員25599李嘉俊及協助拘捕的警長50929黃鋭成均稱未有搜出證件,亦未有按守則安排由合適成人陪同下錄口供。甘母在醫院隔着布簾嘗試提醒甘不要簽署文件,但遭警方喝止。
另外甘當時右眼受傷,已接受包紮,視力並非在正常狀態,但警員仍要求甘閱讀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
基於以上兩因素,辯方請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剔除所有口供。

——————

由於辯方提出有關舉證問題之特別事項,控方臨時證物PP4同PP5可呈堂性隨即受到質疑。法庭裁定未能確定警員在甘作供期間,有否向甘詳細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即未知是讀出粗體字還是全部字),令人懷疑被告在作供期間是否完全得悉自己的權利。因此不接納PP4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PP5警誡供詞作控方證物。

剔除控方臨時證物PP4、PP5後,表證仍然成立。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須呈上3份文件:
① 載有7宗案例的光碟{有關特別事頂和相關案例}
控方對相關案例的引述並無爭議
② 書面結案陳詞{預計約17頁}
③ 所呈堂過的錄影片段截圖{以驗證第一證人證供}

裁判官認為截圖上面有文字,可能會對控方不公平,例如在有關解釋相關截圖人物的動作。控方表示不同意截圖應該有陳詞作為標題。而且,裁判官提出辯方應在盤問時將相關圖片停格並顯示,以便控方證人解釋相關過程,否則對控方不公平。

辯方認為這一輯圖片就算未被控方證人檢視過,亦因為控方證人曾多次看過整段片段;而且相應的指控,其實控方證人亦理解,因而無不公平。

裁判官認為縱使口供與截圖定格有很大的事實落差,但證人可以有合理及不合理的解釋,讓裁判官判斷證人口供的可信性。例如縱使片段第56秒第一證人被撥開,(而第一證人指他的眼鏡被整跌),但第57秒其實第一證人仍帶眼鏡,但第一證人應仍有機會作合理或不合理的答辯 ,例如大意忘記了相關過程。

控方反對呈堂,因截圖較在庭上播出的片段仔細,也從未向PW1展示,裁判官同意,PW1未能作出回應。

法庭指令控辯雙方須於9月23日或之前,就處理結案陳詞中的可用或不可用部份的過程達成共識。如是否需要召回PW1再作供,及向法庭呈交經修訂的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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