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裁決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的爭議點:
(1) 被告有否干犯上述控罪
(2) VX2547的損毀是否由被告的行為導致

辯方立場認為被告拾起雪糕筒為讓VX2547離開現場,雪糕筒碰到車輛純屬意外。

裁判官宣讀批准PW2特警隊員的匿名令申請理由,理由冗長在此不贅。簡而言之,裁判官強調特警隊是保障香港安全的最後防線,亦需執行特別任務,需要保護身份屬合情合理。

控方案情:
案發當日約2225,PW1駕駛著VX2547沿砵蘭街往深水埗方向行駛,駛至近運動場道交界時,有垃圾和雪糕筒擺放在行車綫上。被告突衝出並拾起其中1個雪糕筒擲向VX2547,導致PW1視線左方的車頭造成3處花痕,而泵把亦有鬆脫情況。隨後警員下車並大叫:「警察!」,但被告未有理會,轉身跑走。後來上前制服並拘捕被告。經公證行評定,有關損毀的維修費為$13,300。

辯方案情:
被告當日原相約朋友到聯合廣場食飯,後來朋友因太子站附近群眾聚集和警方封路的情況而爽約。被告原打算返回深水埗寓所,但彌敦道被阻塞,加上因警方發射催淚彈和胡椒球彈而感到不適,在休息個多小時後才感到好轉。被告打算離開,見到VX2547被雜物堵塞未能前進,遂上前拾起雪糕筒,打算為VX2547開路。但VX2547突然加速,令被告感到驚慌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情急之下被告手中的雪糕筒脫手。隨後有人上前制服被告,被告被推倒在地,頭部曾被人襲擊。被告被人帶上1輛白色小巴,其時他已陷入半昏迷狀態,期間曾被人扔在地上。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PW1-3以及呈上證物P1-6。

PW1為案發當日駕駛VX2547的警員;PW2為當日執勤的特警隊員;PW3為機電工程署的人員。

裁判官認為PW1及PW2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均沒有動搖;PW3亦為誠實的證人,但他從沒有親身檢驗VX2547,認為他不可能從相片確認車輛的損毀情況,裁定他的證供未能協助法庭。

裁判官因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裁判官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作供有不少矛盾之處。被告供稱自己吸入催淚煙感到不適,卻沒有盡快離開現場,反而停留了逾1小時,其後更四處徘徊,並未返回寓所。被告既然身體不適,卻又聲稱為VX2547開路而拾起雪糕筒,警員下車後被告更有氣力拔足逃跑。由此可見,被告作供純粹為自己開脫,並非事實。

裁判官指泵把鬆脫情況並不明顯,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泵把鬆脫是由於被雪糕筒擊中所致,認為或有可能是由於PW1驅車撞開路障時造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泵把鬆脫的情況與本案無關。

至於車身的花痕方面,裁判官認為從片段中可見雪糕筒有多於一點接觸到車身,認為脗合車身的花痕。

裁判官觀察片段中被告投擲雪糕筒的動作後,認為被告是有意圖、蓄意將雪糕筒拋向VX2547,以使VX2547造成損壞。

🛑基於以上理由,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13,300的賠償令,裁判官指法庭已裁定泵把鬆脫與本案無關,控方須重新釐定賠償金額。控方另申請所有證物交法庭存檔獲批。

辯方保留求情在下一堂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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