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傳召PW1 盧永楷高級督察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PW1於1996年加入警隊,現屬刑偵技術服務部,早年在英國大學修讀電子工程及光子學士學位,加入警隊前曾從事電子工程的工作。現時負責檢驗、分析處理證物或電子裝置,用作提取資料供呈堂或舉證之用。
PW1於19年12月12日曾量度涉案雷射筆的功率並寫檢測報告(P17) ,報告中根據國際標準(IEC 06825)解釋雷射光束對人體及眼球造成的傷害。

PW1指檢測的雷射筆(P3) ,無任何標貼,用2粒小電池(P4) 即可驅動,但長電池(P5) 就未能驅動。
檢測出該雷射筆屬於Class 4 即最高級別的雷射裝置,功率達500毫瓦或以上。該裝置可發射出的藍色光束集中,但一般不會用來照明。

PW1指光束照射眼睛可引致不可逆轉的受傷,又指Class4級別的雷射裝置甚至可帶來火災的危險,要在60-80米外照射才不會對眼睛有損害。

🟡辯方盤問
在盤問下PW1直認沒受過醫學相關訓練,對雷射筆照射人體的受傷只是建基於國際標準(IEC 06825) 。PW1還承認檢測時為了測出該裝置的最大效能,因此沒有用原來的小電池(P4) ,而是用實驗室內充滿電的電池。盤問下更承認測實驗室根本就沒有60米長,因此用了鏡來反射作檢測,而雷射筆也是在固定狀況下測試而非手持。PW1同意假如雷射筆的光束沒持績照射同一點,該點受到能量或會下降到人體可接受量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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