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第二證人(PW2)  證物警員1170
PW2於2010年3月入職,案發時期隸屬中區警署刑事調查隊。案發當晚20:30由警員6277在中區警署將被告證物交給PW2,PW2有在交收前排好拍照(相冊P15) ,PW2記得被告當時無戴帽及口罩
但對交收時雷射筆是在背囊內還是分開交收就表示不記得。

期後PW2用證物袋包好所有證物放喺辦工室內一個只有自已用嘅有鎖鐵櫃內,櫃內並無其他案嘅證物。同晚PW2因要向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拎過雷射筆比被告睇,其後放回並鎖好。
12月6日11:48 拎雷射筆(P3)、小電池(P4) 、長電池連架(P5) 俾PW1檢測。12月13日11:24再從PW2中取回證物並再次鎖好。本年1月14日PW1將所有證物交去中區警署證物室。
PW1解釋證物室只會在一至五朝9晚5開放,如果就唔到自已空閒時間交去證物室,佢就會先鎖起證物,並指只有他有鐵櫃鑰匙。


🟡辯方盤問
PW2同意首次見雷射筆時無裝上電池。
PW2用來鎖上證物嘅鐵櫃本身係用來放工作用到嘅文件,而他亦只有一個有鎖嘅櫃。當本案證物交到證物室後PW2又用返個櫃放文件。

盤問下PW1承認主問提到嘅「證物袋 」只係一個普通嘅袋,而且無封口。PW2否認會因為方便工作而長期唔鎖鐵櫃,並指把鐵櫃鑰匙跟身。

辯方律師庭上檢視雷射筆(P3) 及證物袋,發現內有1張白紙,問到11月9日至12月6日間有無見到P3袋內有張白紙時,PW2起初不記得,及後又改稱保存果陣係無,檢測完後有無就不記得。
當辯方律師再講出該紙印有12月5日期後,PW2表示不排除在保管鑰匙的情況下有人放入去。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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