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作供
被告當日喺正去金鐘添馬公園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公眾集會,主題為悼念去年11月8日離世嘅周梓樂。當快到達集會地點時被警員6277截查,警員問被告自拍棍(控方所指嘅伸縮棍,即證物P2) 用途,被告當時有解釋鏡頭係媽媽度,但最終被仍拘捕。

被告解釋集會很多時都會有人使用發光物,因此他也帶備了雷射筆(P3)以及電筒準備在當晚集會氣氛合適時使用。雷射筆(P3)預計只會照射附近大廈外牆,沒打算用作傷人。

而涉案自拍棍就因為當日出發前收到爸爸來電告知媽媽拎漏咗自拍棍(P2) ,因此要揾出嚟拎去金鐘比同樣會參與集會嘅媽媽。被告有約媽媽喺添馬公園等。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被告約咗咩時點同媽媽會合,被告回答約1800係添馬公園等。控方追問公園地方大而且多人,無約定某個點等?被告回應約好到達後電話聯絡。而被搜出的保護性物品則是因朋友建議下而帶備,以防警方發射摧淚彈時保護自身。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是用作留守對抗警察之用。

而被問到為何不選用電話作為發光物參與集會,被告回答當時仍用的舊電話會好熱,因此才帶備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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