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辯方第一證人(DW1)  被告母親作供
DW1認出涉案伸縮/自拍棍(P2)是她3年前買攝錄機(證物D2) 及穩定器是所送的。DW1在庭上示範了如果將攝錄機裝在自拍棍上。DW1憶述當日和丈夫午餐時發現忘記帶自拍棍(P2),因此叫丈夫致電同樣會參與追思會嘅兒子帶自拍棍(P2)給她。

🔵控方盤問
DW1約咗被告到達後打比自已,亦有告知兒子活動約6時開始。當晚1900左右兒子仍未有來電,更在蘋果新聞知道兒子被捕。DW1有問附近警員會去邊間警署,警員表示不知道,叫DW1自已去附近警署揾。DW1其後和同行姐姐一齊去灣仔警署揾,另外聯絡丈夫去中區警署揾,最終被告父視係中區警署揾到被告。由於DW1身體不適丈夫叫她先回家休息,因此在姐姐陪先回家休息。
控方追問為何不向警方解釋自拍棍之事,DW1回答有向警員講,但得到嘅回覆是「有咩同法官講」。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 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分別在在9月14日及9月28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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