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17]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案件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

1030
被告全數否認控罪
控方開案陳詞

1500
控方要求如果「暴動」罪名不成立,邀請法庭裁定「非法集結」成立
法官與控方在暴動交替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義中理解有所不同。法官質疑如控方指事件已演化為暴動現場,如何交替控告眾被告非法集結、以及質問如法庭承認場面不足以構成暴動,需要什麼實質証據構成非法集結罪名,要求控方再呈交詳細報告。

1545
傳召證人PW1陸姓警員
隸屬灣仔分區活動管理組
辯方稱已簽同意事實,不用再重複,官:「咁不如算啦 !」
辯方再播CCTV叫證人指出街道名稱,官指出眾人已知,不要浪費時間。

1615
控方繼續開案、控方證物陳詞。

案件明日續審。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Twitter Analytics: Measuring and Optimizing Your Social Media Impact